⚠️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李坤生董事長預立遺囑範本(公證遺囑草案
v0.1)
使用情境:李董夫婦預立遺囑,避免身後家族爭產。建議辦理公證遺囑(民法第
1191 條),具最強證明力。 本範本依據:民法第 1187-1225
條(繼承編)
公證遺囑
立遺囑人:李坤生,民國四十六年(1957
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於民國 115 年(2026 年)___ 月 ___ 日於台北市
公證人事務所,於 _公證人面前,及見證人 __
名(張三、李四)見證下,依民法第 1191
條公證遺囑之規定,立此遺囑如下:
第一條(前言與遺囑能力宣告)
立遺囑人於本遺囑訂立時,意識清楚、思慮明白,未受任何人脅迫或詐欺。立遺囑人深感家族百年傳承之重,特立本遺囑安排身後事宜,期能使家業永續、家族和諧。
第二條(家族控股股權之處理)
- 立遺囑人於李家家族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家控股」)之B
類特別股(5 票/股)及黃金股,於本人死亡時:
- B 類特別股:自動轉換為 A 類普通股(依公司章程第 10
條),由王淑芬夫人或其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
- 黃金股:由公司以面額收回並註銷(依公司章程第
11 條)
- 立遺囑人之 A
類普通股,由下列繼承人按應繼分平等繼承:
- 配偶王淑芬:1/4
- 長子李強、次子李華、三子李勝、幼女李玫:各 1/16
第三條(不動產之分配)
- 信義區自宅(台北市信義區
___):由王淑芬繼承全部所有權,作為夫人終身居住。夫人身後再依其遺囑處理。
- 中山區商辦(台北市中山區
___):已由本人於生前移入「李家不動產投資公司」,由公司股權繼承(依李家控股章程處理)。
- 若移轉前突發離世:商辦由王淑芬繼承全部所有權。
第四條(金融資產之分配)
- 銀行存款:扣除遺產稅、喪葬費及其他必要支出後,由王淑芬繼承全部。
- 股票、債券、基金:依配偶 1/4、4 子女各 1/16
之比例平等分配。
- 保險現金價值:依保險契約受益人安排處理(參第六條)。
第五條(家族公益信託之指定)
- 立遺囑人於生前設立之「李父母先生先夫人紀念公益信託」,自本人死亡後由王淑芬或長女李玫繼任諮詢委員首席,繼續執行公益事業。
- 死亡時遺產中之 ___
萬元(具體金額視當時情況),捐贈予該公益信託作為基金擴充。
第六條(保險受益人之指定確認)
立遺囑人持有之保險契約,受益人之指定如下:
- 富利增額終身壽險:受益人為王淑芬
- 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USD):受益人為保險金信託專戶(避免實質課稅)
- 環球終身壽險(USD):受益人為王淑芬 60% + 長子李強 10% +
次子李華 10% + 三子李勝 10% + 幼女李玫 10%
- 投資型保單 A、B、C:詳細指定詳保險契約
第七條(遺囑執行人)
- 指定王淑芬為遺囑執行人。
- 王淑芬無法執行時,由長女李玫繼任。
- 遺囑執行人之職權:
- 遺產清查及登記
- 稅務申報及繳納
- 遺產分配執行
- 保險理賠請領
- 家族控股股權繼承登記
第八條(家族議事會優先決議權)
- 本遺囑之執行,遇下列情形時,應提報「家族議事會」決議後辦理:
- 遺產分配涉及股權處分(家族成員間優先承買)
- 不動產處分超過市值 1 億元
- 與其他繼承人之重大爭議
- 家族議事會之決議對遺囑執行人有拘束力。
第九條(特別託付)
- 長子李強、次子李華:希望兩兄弟以家族整體利益為重,和諧合作經營李記食品集團。外聘專業
CEO 5 年過渡期之安排請務必尊重。
- 三子李勝:本人尊重你創業之選擇。即使不接班家族企業,李家控股股權仍依本遺囑分配,盼你以股東身分支持家業。
- 幼女李玫:婚後仍能參與家族事業之監督與顧問。已為你安排婚前財產信託,夫妻和諧為望。
- 王淑芬:感謝賢妻陪伴一生。本人身後請夫人安心退休,安養信託已備妥所有照護需求。
第十條(家族成員之忠告)
「家業之傳承,不只是股權之轉讓,更是精神之延續。
父親白手起家、節儉持家、誠信為人之精神,是李家最大的資產。
兄弟姊妹之和諧,遠比股權多寡重要。
望各位子女以家為念、以和為貴,承先父之志、傳家業之光。」
第十一條(喪葬安排)
- 本人喪事從簡,依王淑芬之安排辦理。
- 喪葬費用上限新台幣 ___ 萬元,由遺產支應。
- 不收奠儀,奠儀統一捐贈予「李父母先生先夫人紀念公益信託」。
第十二條(遺囑變更)
本遺囑得隨時變更或撤回,但須以新遺囑或書面撤回聲明辦理(民法第
1219 條)。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本遺囑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及相關法令處理。
公證程序
立遺囑人:李坤生 ____________ 日期:115 年 ___ 月 ___ 日
──────────────────────────────────────
見證人 1: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 2: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 3: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
公證人: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書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日期:115 年 ___ 月 ___ 日
⚠️ 公證遺囑要件(民法第 1191 條): -
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 - 指定 2 人以上見證人 - 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立遺囑人認可並簽名(或按指印) -
公證人記明年月日並簽名
律師審定要點
- 遺囑形式選擇:建議公證遺囑(最強證明力,不易被質疑)。
- 特留分(民法第 1223
條):直系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
1/2。本遺囑分配須符合特留分規定。
- 見證人資格(民法第 1198
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公證人之同居人助理人僱人不得為見證人。
- 遺囑執行人(民法第 1209
條):得由立遺囑人指定。
- 保險受益人指定:保險契約之受益人指定優先於遺囑(保險法第
113 條)。本遺囑第六條僅為確認與重申。
- 家族議事會優先決議:本遺囑第八條須律師確認對繼承人拘束力之法律效力(家族議事會非法人)。
- 撤回程序:須符合民法第 1220
條(前後遺囑相牴觸者,前遺囑視為撤回)。
王淑芬夫人預立遺囑(簡要要點)
王夫人遺囑同步辦理,重點: 1. 配偶死亡時:本人遺產之
50% 留作公益信託擴充 2.
不動產處理:大安區住宅給李玫,中山套房依信託處理 3.
保險受益人:明確指定(避免實質課稅) 4.
家族控股:A 類普通股按 4 子女平均分配
王夫人遺囑詳細範本將於律師接手後同步草擬。
對應檔案
- 家族憲章 → [[章節大綱/家族憲章草案]]
- 閉鎖控股章程 → [[法律附件/閉鎖控股公司章程草案]]
- 公益信託(4.14)→ [[章節大綱/肆-需求分析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