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閉鎖控股公司章程草案|李記食品家族財務策劃

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v0.1)

本範本依據:公司法第 356-1~356-14 條、第 157 條、第 175-1 條、企業併購法第 28-31 條 設立目的:集中李董家族對李記食品集團之 20.7% 股權,維持實質控制權,並達成跨世代傳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本公司中文名稱為「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英文名稱為「LEE Family Holdings Closely-Held Co., Ltd.」。

第二條(公司性質)

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第 356-1 條規定設立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宗旨)

本公司之宗旨: 1. 集中李家家族對李記食品集團之股權,維持家族對李記食品之實質控制權。 2. 提供家族成員間長期、穩定之投資與分紅平台。 3. 配合「李家家族憲章」實踐家族治理與世代傳承。 4. 從事與家族企業相關之投資管理業務。

第四條(公司所營事業)

本公司營業項目: 1. H702010 投資顧問業 2.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3.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4.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五條(公司所在地)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六條(公司存續期間)

本公司之存續期間不予限制


第二章 股份總額及股份種類

第七條(資本總額)

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 萬元,分為 ○○○ 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分次發行。

⚠️ 待估值後填入:依李董家族原持有李記食品 20.7%(市值約 64.5 億)作價認股後計算

第八條(股份種類)

本公司之股份分為下列三類(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56-7 條):

類別 股數 比例 投票權 分紅權 持有人
A 類普通股 XXX 萬股 80% 1 票/股 平等分紅 4 子女按家族原持股比例
B 類特別股 XXX 萬股 19% 5 票/股 平等分紅 李董夫婦持有(傳承過渡期)
黃金股 2 股 0.0001% 重大事項否決權 不分紅 李董夫婦各 1 股

第九條(A 類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1. 表決權:每股 1 表決權。
  2. 股利分配:依持股比例平等享受股利分配。
  3. 剩餘財產分配:解散清算時,依持股比例平等分配剩餘財產。
  4. 新股優先認購權:發行新股時享有優先認購權。
  5. 轉讓限制:依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條(B 類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1. 複數表決權:每股 5 表決權(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
  2. 股利分配:與 A 類普通股按持股比例平等分配。
  3. 轉換權:B 類特別股得依持有人選擇轉換為 A 類普通股(1:1)。
  4. 轉換條件
  5. 發行與轉讓:B 類特別股僅得由李坤生董事長及王淑芬女士持有,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一條(黃金股之權利義務)

  1. 特定事項否決權(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黃金股持有人對下列事項有否決權
  2. 無分紅權、無投票權(除否決權外)。
  3. 不得轉讓:黃金股僅得由李坤生董事長及王淑芬女士持有不得轉讓
  4. 強制收回:黃金股持有人死亡時,由本公司以面額收回並註銷。
  5. 黃金股共 2 股,效力相同,任一股持有人行使否決權即生效。

第三章 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十二條(股份轉讓限制 — 依公司法第 356-1 條)

  1. 家族成員間優先承買權
  2. 對外轉讓需議事會同意
  3. 強制買回事由

第十三條(家族成員之定義)

本章程所稱「家族成員」,依「李家家族憲章」第 2 條之定義。


第四章 股東與股東會

第十四條(股東人數限制)

本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公司法第 356-1 條)。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召集)

  1. 常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
  2. 臨時會:必要時得召開。
  3. 召集權人:董事會、監察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之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會召集通知)

股東會召集時,應於 20 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

第十七條(重大決議事項 — 依公司法第 174 條、第 277 條)

下列事項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1. 公司之合併、分割、解散
  2. 修改本章程第三條(公司宗旨)、第七條(資本總額)、第八條(股份種類)
  3. 解任董事或監察人
  4. 公司資產 50% 以上之處分
  5. 出售李記食品股權超過家族總持股之 5%

第十八條(普通決議事項)

除前條規定者外,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第十九條(表決權之行使)

  1. A 類普通股每股 1 表決權,B 類特別股每股 5 表決權。
  2. 股東得以書面、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 177 條)。
  3. 表決權拘束契約:股東間得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公司法第 175-1 條),並登錄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第五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二十條(董事會之組成)

  1. 本公司設董事 5-7 人,監察人 1-3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家族成員外部專業人士中選任。
  2. 董事任期3 年,連選得連任。
  3. 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 169-1 條)。
  4. 至少 1 席外部董事(建議:執業律師或會計師)。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1. 公司業務之執行 2. 召集股東會 3. 提出重要議案至股東會 4. 任免經理人 5. 公司營運政策之決定 6. 提報家族議事會審議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與副董事長)

  1. 董事長 1 人,由董事會就董事中選任。
  2. 副董事長 1-2 人,輔佐董事長。
  3.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1. 董事會每季至少召開 1 次。
  2. 決議須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3. 重大議案須董事 2/3 同意,並提報股東會或家族議事會。

第六章 與家族議事會之關係

第二十四條(家族議事會之地位)

  1. 「家族議事會」係依「李家家族憲章」設置之家族治理組織。
  2. 本公司之重大事項(依「李家家族憲章」第 6 條)須經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議後提報本公司股東會。
  3. 家族議事會之決議對本公司具實質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家族監察人)

  1. 「李家家族憲章」第 8 條設置之家族監察人(外部諮詢委員),得列席本公司董事會。
  2. 家族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提出建議,但無投票權

第七章 利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盈餘分配)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提撥 10% 法定盈餘公積後(公司法第 237 條),剩餘盈餘依下列比例分配:

用途 比例
股利分配(A 類普通股) 70%
家族公益信託提撥 20%
家族教育基金提撥 10%

⚠️ 此分配比例與「李家家族憲章」第 16 條一致。

第二十七條(股利支付方式)

  1. 現金股利:年度股東會決議後,於 60 日內支付。
  2. 股票股利:必要時得發行新股作為股票股利,但不得稀釋家族控制權。

第八章 與李記食品之關係

第二十八條(持股集中政策)

  1. 本公司全數持有家族成員原持有之李記食品股權(家族 20.7%)。
  2. 本公司不得將李記食品股權處分予非家族成員,除非經家族議事會 2/3 同意。
  3. 本公司於李記食品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時,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統一行使。

第二十九條(表決權集中行使)

  1. 本公司於李記食品股東會之表決權,由董事長代為行使
  2. 行使前須經本公司董事會過半數決議。
  3. 重大事項(出售、合併、修章程)須經本公司股東會2/3 多數同意

第九章 修改章程與解散

第三十條(章程修改)

  1.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股東會2/3 多數決議。
  2. 涉及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之修改,黃金股持有人有否決權
  3. 章程修改後 15 日內,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解散事由)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散: 1.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本公司無) 2. 股東會 2/3 多數決議解散 3. 與他公司合併 4. 股東變動致股東人數超過 50 人或低於 1 人 5. 法院命令解散

第三十二條(解散須黃金股否決權)

  1. 解散議案須經股東會 2/3 多數同意,且黃金股持有人未行使否決權
  2. 黃金股持有人行使否決權時,解散案不通過。

第三十三條(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後依公司法清算程序辦理,剩餘財產依持股比例分配(黃金股不分配)。


第十章 雜則

第三十四條(股東名簿)

本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記載股東姓名、住址、持股種類、股數。

第三十五條(股東優先承買權之程序)

依第十二條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者,應於 60 日內向本公司提出書面承買意願書,記載承買股數、條件。

第三十六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章程未盡事宜)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章程生效)

本章程經發起人會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簽署頁

發起人簽名:

李坤生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淑芬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強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華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勝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玫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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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經濟部第 ________ 號函
核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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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審定要點

以下為律師接手後須調整之重點:

  1. 股份種類設計
  2. 股份轉讓限制
  3. 股東人數限制
  4. 資本總額
  5. 與李記食品上市公司之關係
  6. 與家族憲章之關係
  7. 稅務考量
  8. 與經濟部協商

提案書呈現方式

本範本於提案書 4.2 章節(閉鎖控股公司四大特色)中摘要呈現

「本團隊已起草『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完整草案 38 條 + 設立程序時間表,含特別股設計、黃金股否決權、股份轉讓限制、家族議事會地位、利益分配 70/20/10 等核心條款。律師審定後 6 個月內可完成設立。」

→ 與家族憲章、配偶承諾書、婚前財產協議共 4 份配套文件,組成完整法律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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