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v0.1)
本範本依據:公司法第 356-1~356-14 條、第 157 條、第
175-1 條、企業併購法第 28-31 條
設立目的:集中李董家族對李記食品集團之 20.7%
股權,維持實質控制權,並達成跨世代傳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本公司中文名稱為「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英文名稱為「LEE
Family Holdings Closely-Held Co., Ltd.」。
第二條(公司性質)
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第 356-1
條規定設立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宗旨)
本公司之宗旨: 1.
集中李家家族對李記食品集團之股權,維持家族對李記食品之實質控制權。 2.
提供家族成員間長期、穩定之投資與分紅平台。 3.
配合「李家家族憲章」實踐家族治理與世代傳承。 4.
從事與家族企業相關之投資管理業務。
第四條(公司所營事業)
本公司營業項目: 1. H702010 投資顧問業 2.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3.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4.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五條(公司所在地)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六條(公司存續期間)
本公司之存續期間不予限制。
第二章 股份總額及股份種類
第七條(資本總額)
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 萬元,分為 ○○○
萬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分次發行。
⚠️ 待估值後填入:依李董家族原持有李記食品 20.7%(市值約 64.5
億)作價認股後計算
第八條(股份種類)
本公司之股份分為下列三類(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56-7 條):
| 類別 |
股數 |
比例 |
投票權 |
分紅權 |
持有人 |
| A 類普通股 |
XXX 萬股 |
80% |
1 票/股 |
平等分紅 |
4 子女按家族原持股比例 |
| B 類特別股 |
XXX 萬股 |
19% |
5 票/股 |
平等分紅 |
李董夫婦持有(傳承過渡期) |
| 黃金股 |
2 股 |
0.0001% |
重大事項否決權 |
不分紅 |
李董夫婦各 1 股 |
第九條(A 類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 表決權:每股 1 表決權。
- 股利分配:依持股比例平等享受股利分配。
- 剩餘財產分配:解散清算時,依持股比例平等分配剩餘財產。
- 新股優先認購權:發行新股時享有優先認購權。
- 轉讓限制:依本章程第十二條規定。
第十條(B 類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 複數表決權:每股 5
表決權(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
- 股利分配:與 A 類普通股按持股比例平等分配。
- 轉換權:B
類特別股得依持有人選擇轉換為 A 類普通股(1:1)。
- 轉換條件:
- 自願轉換:B 類特別股持有人得隨時申請轉換(須家族議事會 2/3
同意)
- 強制轉換:B 類特別股持有人死亡時,於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後 12
個月內自動轉換為 A 類普通股
- 發行與轉讓:B
類特別股僅得由李坤生董事長及王淑芬女士持有,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一條(黃金股之權利義務)
- 特定事項否決權(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黃金股持有人對下列事項有否決權:
- 公司之合併、分割、解散、變更組織
- 出售或處分李記食品 5% 以上股權
- 修改本章程第三條(公司宗旨)、第七條(資本總額)、第八條(股份種類)、第十一條(黃金股權利)
- 變更家族議事會之組成原則
- 無分紅權、無投票權(除否決權外)。
- 不得轉讓:黃金股僅得由李坤生董事長及王淑芬女士持有,不得轉讓。
- 強制收回:黃金股持有人死亡時,由本公司以面額收回並註銷。
- 黃金股共 2 股,效力相同,任一股持有人行使否決權即生效。
第三章 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十二條(股份轉讓限制
— 依公司法第 356-1 條)
- 家族成員間優先承買權:
- 股東欲轉讓本公司股份者,應書面通知本公司及其他股東,記載轉讓對象、價格、條件。
- 其他股東得於收到通知後 60
日內,依同等條件承買。
- 數股東表示承買時,按各自持股比例分配。
- 60 日內無人承買者,股東始得依原條件轉讓。
- 對外轉讓需議事會同意:
- 股東欲將股份轉讓予非家族成員者,須先取得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議之書面同意。
- 未取得同意之轉讓,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 強制買回事由:
- 股東有「李家家族憲章」第 11
條規定之強制退出情形者,本公司得依公允估值強制買回其股份。
- 公允估值由家族議事會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估算。
第十三條(家族成員之定義)
本章程所稱「家族成員」,依「李家家族憲章」第 2 條之定義。
第四章 股東與股東會
第十四條(股東人數限制)
本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 50 人(公司法第 356-1
條)。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召集)
- 常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
- 臨時會:必要時得召開。
- 召集權人:董事會、監察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之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會召集通知)
股東會召集時,應於 20 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 172
條)。
第十七條(重大決議事項
— 依公司法第 174 條、第 277 條)
下列事項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2/3
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同意:
- 公司之合併、分割、解散
- 修改本章程第三條(公司宗旨)、第七條(資本總額)、第八條(股份種類)
- 解任董事或監察人
- 公司資產 50% 以上之處分
- 出售李記食品股權超過家族總持股之 5%
第十八條(普通決議事項)
除前條規定者外,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第十九條(表決權之行使)
- A 類普通股每股 1 表決權,B 類特別股每股 5 表決權。
- 股東得以書面、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 177
條)。
- 表決權拘束契約:股東間得簽訂表決權拘束契約(公司法第
175-1 條),並登錄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第五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二十條(董事會之組成)
- 本公司設董事 5-7 人,監察人 1-3
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家族成員或外部專業人士中選任。
- 董事任期3 年,連選得連任。
- 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 169-1
條)。
- 至少 1 席外部董事(建議:執業律師或會計師)。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之職權: 1. 公司業務之執行 2. 召集股東會 3.
提出重要議案至股東會 4. 任免經理人 5. 公司營運政策之決定 6.
提報家族議事會審議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與副董事長)
- 董事長 1 人,由董事會就董事中選任。
- 副董事長 1-2 人,輔佐董事長。
-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 董事會每季至少召開 1 次。
- 決議須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重大議案須董事 2/3 同意,並提報股東會或家族議事會。
第六章 與家族議事會之關係
第二十四條(家族議事會之地位)
- 「家族議事會」係依「李家家族憲章」設置之家族治理組織。
- 本公司之重大事項(依「李家家族憲章」第 6
條)須經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議後提報本公司股東會。
- 家族議事會之決議對本公司具實質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家族監察人)
- 「李家家族憲章」第 8
條設置之家族監察人(外部諮詢委員),得列席本公司董事會。
- 家族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提出建議,但無投票權。
第七章 利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盈餘分配)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提撥 10% 法定盈餘公積後(公司法第 237
條),剩餘盈餘依下列比例分配:
| 用途 |
比例 |
| 股利分配(A 類普通股) |
70% |
| 家族公益信託提撥 |
20% |
| 家族教育基金提撥 |
10% |
⚠️ 此分配比例與「李家家族憲章」第 16 條一致。
第二十七條(股利支付方式)
- 現金股利:年度股東會決議後,於 60 日內支付。
- 股票股利:必要時得發行新股作為股票股利,但不得稀釋家族控制權。
第八章 與李記食品之關係
第二十八條(持股集中政策)
- 本公司全數持有家族成員原持有之李記食品股權(家族
20.7%)。
- 本公司不得將李記食品股權處分予非家族成員,除非經家族議事會
2/3 同意。
- 本公司於李記食品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時,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統一行使。
第二十九條(表決權集中行使)
- 本公司於李記食品股東會之表決權,由董事長代為行使。
- 行使前須經本公司董事會過半數決議。
- 重大事項(出售、合併、修章程)須經本公司股東會2/3
多數同意。
第九章 修改章程與解散
第三十條(章程修改)
-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股東會2/3 多數決議。
- 涉及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之修改,黃金股持有人有否決權。
- 章程修改後 15 日內,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解散事由)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散: 1.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本公司無) 2.
股東會 2/3 多數決議解散 3. 與他公司合併 4. 股東變動致股東人數超過 50
人或低於 1 人 5. 法院命令解散
第三十二條(解散須黃金股否決權)
- 解散議案須經股東會 2/3
多數同意,且黃金股持有人未行使否決權。
- 黃金股持有人行使否決權時,解散案不通過。
第三十三條(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後依公司法清算程序辦理,剩餘財產依持股比例分配(黃金股不分配)。
第十章 雜則
第三十四條(股東名簿)
本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記載股東姓名、住址、持股種類、股數。
第三十五條(股東優先承買權之程序)
依第十二條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者,應於 60
日內向本公司提出書面承買意願書,記載承買股數、條件。
第三十六條(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章程未盡事宜)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章程生效)
本章程經發起人會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簽署頁
發起人簽名:
李坤生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淑芬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強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華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勝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玫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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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經濟部第 ________ 號函
核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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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審定要點
以下為律師接手後須調整之重點:
- 股份種類設計:
- B 類特別股「5 票/股」是否合理?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閉鎖性公司之複數表決權無上限,但須注意比例合理性(過高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平原則)。
- 黃金股「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範圍是否過廣?建議律師確認最高法院判例。
- 股份轉讓限制:
- 第 12 條「家族成員間優先承買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63
條(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的例外規定?閉鎖性公司可較寬鬆,但須明文。
- 「強制買回」條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67
條(庫藏股限制)?建議改為「股東間相互買回」。
- 股東人數限制:
- 第 14 條 50 人限制是否包含家族第三代列席?建議加註說明。
- 資本總額:
- 第 7
條待計算後填入,建議律師與會計師共同評估作價認股之公允性。
- 涉及李記食品股權之轉投資,須注意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轉投資收益免稅)之適用。
- 與李記食品上市公司之關係:
- 第 28-29 條表決權集中行使,是否需向證交所或主管機關報備?
- 注意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內部人持股轉讓)之申報義務。
- 與家族憲章之關係:
- 第 24
條家族議事會地位:須注意法律上家族議事會非法人,其決議對公司之拘束力來自章程明文授權。
- 建議律師審視家族議事會決議與股東會決議之衝突優先順序。
- 稅務考量:
- 設立過程:股份轉換適用企併法第 28-31
條,遞延課稅。
- 經營過程:股利分配給家族成員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 解散清算:須注意稅務影響。
- 與經濟部協商:
- 公司名稱「李家控股」是否被預登記?須先查詢。
- 閉鎖性公司之核准程序與一般公司略有不同,須由律師熟悉者辦理。
提案書呈現方式
本範本於提案書 4.2
章節(閉鎖控股公司四大特色)中摘要呈現:
「本團隊已起草『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完整草案 38 條 +
設立程序時間表,含特別股設計、黃金股否決權、股份轉讓限制、家族議事會地位、利益分配
70/20/10 等核心條款。律師審定後 6 個月內可完成設立。」
→ 與家族憲章、配偶承諾書、婚前財產協議共 4
份配套文件,組成完整法律保護網。
對應檔案
- 家族憲章 → [[章節大綱/家族憲章草案]]
- 配偶承諾書 → [[法律附件/配偶承諾書範本]]
- 婚前財產協議 → [[法律附件/婚前財產協議範本]]
- 4.2 控股架構章節 → [[章節大綱/肆-需求分析與方案#4.2
家族企業控制權架構(2 頁)— 評分 30% 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