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李家家族配偶承諾書(草案
v0.1)
使用情境:核心家族成員(李強、李華、李勝、李玫)之配偶,於婚前簽署本承諾書,承諾遵守家族憲章與相關規範。
本範本依據:民法第 1004-1010
條(夫妻財產制)、家族憲章第 4 條、第 22 條
配偶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人」)
緣本人即將與李○○先生/女士(核心家族成員,以下簡稱「配偶方」)締結婚姻關係,謹就李家家族企業及財務相關事項,向李坤生董事長家族鄭重承諾如下:
第一條(家族憲章之承認)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理解「李家家族憲章」(以下簡稱「憲章」)之全部內容,承認其對家族成員及配偶具有約束力,並承諾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遵守憲章之各項規定。
第二條(家族企業財產不主張權利)
本人承認下列財產為配偶方之婚前個人財產或家族企業所有權之一部分,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解消時,不主張任何權利:
- 配偶方於婚前持有之李記食品集團股權。
- 配偶方於婚前持有之家族控股公司(「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
- 配偶方於婚前持有之李董夫婦贈與之保險、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
- 配偶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家族控股公司獲配之股利及紅利。
- 配偶方因繼承李董夫婦之財產而取得之資產(含信託受益權)。
第三條(家族重大決策不介入)
- 本人承認家族議事會、執行委員會之決議對配偶方有拘束力,不介入配偶方之家族決策行為。
- 本人不得以配偶身分對家族企業(含李記食品集團、家族控股公司、家族公益信託、家族不動產投資公司)主張任何經營權、表決權或決策權。
- 本人僅得於家族議事會之邀請列席場合出席,無投票權。
第四條(保密義務)
- 本人對於透過配偶方知悉之下列家族敏感資訊,負終身保密義務:
- 家族財產清單、家族成員資產配置
- 家族企業商業秘密、營運策略、客戶名單、配方
- 家族議事會決議內容、家族紛爭與處理過程
- 家族成員個人健康、心理、人事資訊
- 本人未經配偶方及家族議事會書面同意,不得對外揭露上述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媒體、社群、其他親友)。
- 違反保密義務者,配偶方及家族議事會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夫妻財產制之約定)
- 本人同意與配偶方就婚姻財產關係採行「分別財產制」(民法第
1044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所得財產各自獨立。
- 本人同意配偶方於婚後所得之家族企業相關收入(含股利、紅利、信託受益、家族基金分配)為配偶方之個人特有財產,不列入夫妻共同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予約定排除)。
- 雙方應於結婚登記後 3
個月內,至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民法第 1008 條)。
第六條(婚姻關係解消時之約定)
於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時:
- 本人不主張對配偶方之家族企業相關財產(含但不限於第二條所列各項)之任何分配。
- 本人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前提:經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為分別財產制)。
- 本人對於婚姻期間之家庭生活費用,依民法第 1003-1 條之規定處理。
- 對於子女監護、扶養、會面等事項,依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處理。
第七條(公益信託與家族基金之尊重)
- 本人承認「李○○○○○女士紀念公益信託」為李董家族紀念雙親之公益安排,永久不主張權利。
- 本人承認家族教育基金為核心家族成員及其子女(直系卑親屬)之專屬安排,本人不得申請使用。
- 配偶方與本人所生之子女得申請家族教育基金,依議事會核定辦理。
第八條(離婚協議之保密)
於婚姻解消時:
- 雙方就離婚過程及離婚協議內容負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洩露。
- 不得進行任何形式之公開指控或攻擊(包括社群媒體、新聞報導、網路論壇)。
- 違反者,他方得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作為違約金。
第九條(誠信原則)
- 本人承諾以誠信、尊重、和諧之態度與配偶方共同生活,並維護家族成員間之良好關係。
- 不從事下列行為:
- 詆毀配偶方家族成員之名譽
- 以家族財產為談判籌碼向配偶方施壓
- 利用婚姻關係從事不利於家族企業之行為
第十條(本承諾書之效力)
- 本承諾書自雙方完成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
- 本承諾書與雙方依民法第 1008
條登記之夫妻財產制契約具同等效力,相互補充。
- 本承諾書之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承諾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依「家族憲章」第 19
條規定之衝突處理機制處理;無法解決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本承諾書之保管)
本承諾書一式四份,由下列各方各執一份:
- 立承諾書人(本人)
- 配偶方(核心家族成員)
- 家族議事會(信託公司代為保管)
- 公證人事務所(建議辦理公證以增公信力)
第十二條(變更與解除)
本承諾書非經雙方及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議之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或解除。
簽署頁
立承諾書人(即將為配偶身分):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配偶方(核心家族成員):
姓名:李○○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家族議事會代表(見證):
姓名:李坤生董事長 (簽名/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公證人(強烈建議辦理公證):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證書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審定要點
以下為律師接手後須調整之重點:
- 第 5 條夫妻財產制:請確認是否符合民法第 1004-1010
條之程式要件。約定排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注意司法實務見解。
- 第 6 條離婚財產分配:須注意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約定但不得拋棄之爭議。建議以「分別財產制」處理較穩健。
- 第 8 條違約金 500 萬:須注意民法第 252
條(違約金過高得酌減),建議律師評估並調整為合理金額或改為「至少 100
萬,得依個案調整」。
- 公證之必要性:強烈建議至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避免日後爭議。
- 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配套:須與律師確認程序順序(先登記契約再簽承諾書,或同步辦理)。
- 未成年配偶:若配偶方未成年(罕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 跨境配偶:若配偶方為外國籍,須加入準據法、國際私法條款。
提案書呈現方式
本範本於提案書 4.4
章節(家族憲章)中僅以一句帶過:
「家族憲章第 4
條規範配偶成員須簽署『配偶承諾書』,本團隊已起草完整草案 12
條,含家族企業財產不主張、保密義務、分別財產制、離婚財產約定等條款,律師審定後可即用。」
→ 評審或主辦索閱補充文件時提供。
對應檔案
- 家族憲章 → [[章節大綱/家族憲章草案]]
- 4.7 婚前財產規劃 → [[章節大綱/肆-需求分析與方案#4.7
中山套房贈與李玫三方案比較(1 頁)— 評分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