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表決權拘束契約範本|李記食品家族財務策劃

李家控股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書(草案 v0.1)

使用情境:李家控股閉鎖性公司全體股東於設立時簽署,使家族成員間之表決權集中行使,避免家族意見分歧導致李記食品控制權失守。 本範本依據:公司法第 175-1 條(閉鎖性公司表決權拘束契約)、信託法(表決權信託)


李家控股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書

立約人: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全體股東

茲就李家控股李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記」)股東會、董事會之表決權行使事宜,依公司法第 175-1 條規定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契約目的)

  1. 本契約之目的:
  2. 本契約效力對李家控股之全體股東及其繼承人有拘束力。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契約適用之表決權包括:

  1. 李家控股股東會之表決權
  2. 李家控股對李記食品所行使之表決權(含李記股東會、董事會)
  3. 其他家族成員以個人名義持有之李記股權之表決權(過渡期)
  4. 家族成員擔任李記董事/監察人時之表決權

第三條(表決權集中行使)

3.1 李家控股股東會

  1. 李家控股股東會之表決,全體股東應依下列順序集中行使
  2. 家族議事會之決議方式:
  3. 家族議事會決議後,全體股東應於 7 日內依決議行使表決權。

3.2 李家控股對李記食品行使表決權

  1. 李家控股於李記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指示,由李家控股董事會過半數決議。
  2. 重大事項(包含但不限於:李記合併、解散、出售 5% 以上股權、修改章程):

3.3 個人持有李記股權之表決權(過渡期)

於 2027 年股份轉換前,家族成員以個人名義持有之李記股權,仍應依本契約行使表決權

  1. 家族成員須事先報備個人計畫之投票方向
  2. 家族議事會得協調統一立場
  3. 違反一致性投票之家族成員,應就其違反事實向家族議事會說明

第四條(董事監察人之投票一致性)

  1. 家族成員擔任李家控股或李記食品董事/監察人時,其董事會表決權之行使應依:
  2. 若董事會議題與家族議事會決議有衝突,家族成員董事應先請求家族議事會緊急會議重新決議

第五條(黃金股之否決權)

  1. 黃金股持有人(李董及王夫人各 1 股)對下列事項保留否決權(依公司章程第 11 條):
  2. 黃金股持有人行使否決權時,全體股東應遵守該否決決議

第六條(違約責任)

  1. 違反本契約之表決行為,於李家控股股東會中對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法第 175-1 條第 2 項)。
  2. 違反本契約之家族成員,應賠償其他股東因該違反所受之損害。
  3. 違約金:每次違約新台幣 1,000 萬元,作為損害賠償(律師審定後可調整)。
  4. 重大違約者,家族議事會得依「李家家族憲章」第 11 條規定,強制買回該股東之股權。

第七條(繼承之效力)

  1. 本契約之效力及於股東之繼承人
  2. 股東死亡時,繼承人取得該股權,自動承受本契約之全部義務
  3. 繼承人如欲解除本契約義務(罕見情形),須:

第八條(外部諮詢委員之中立角色)

  1. 「李家家族憲章」第 8 條設置之外部諮詢委員(律師、會計師),對本契約之爭議扮演中立調解角色。
  2. 家族議事會涉及表決權拘束爭議時,諮詢委員之意見具重要參考價值(無投票權)。

第九條(爭議處理)

  1.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依「李家家族憲章」第 19 條規定處理:
  2. 訴訟管轄: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之變更)

  1. 本契約之變更須經全體股東 3/4 多數書面同意。
  2. 涉及黃金股否決權範圍之變更,須經黃金股持有人同意
  3. 變更後之契約應重新簽署,並登錄於李家控股股東名簿。

第十一條(契約期間)

  1. 本契約自李家控股設立登記完成日起生效。
  2. 契約期間永久有效,直至:

第十二條(契約之保管)

本契約一式七份,由下列各方各執一份:

  1. 李家控股公司(信託保管)
  2. 李坤生
  3. 王淑芬
  4. 李強
  5. 李華
  6. 李勝
  7. 李玫

簽署頁

全體股東簽名:

李坤生(B 類特別股+黃金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淑芬(B 類特別股+黃金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強(A 類普通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華(A 類普通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勝(A 類普通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玫(A 類普通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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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外部諮詢委員):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會計師: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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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於李家控股股東名簿: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印鑑:________________

律師審定要點

  1. 公司法第 175-1 條適用:閉鎖性公司之表決權拘束契約對公司有效(突破一般公司之限制)。本契約為標準格式。
  2. 與閉鎖控股公司章程之關係:本契約應登錄於股東名簿送交公司備查。違反契約之表決對公司不生效力。
  3. 黃金股否決權範圍:律師確認章程訂定之否決事項是否合理,避免過廣致違反公平原則
  4. 違約金 1,000 萬:須注意民法第 252 條(違約金過高得酌減),律師評估合理金額。
  5. 繼承之效力:本契約對繼承人之拘束力,須在閉鎖控股公司章程及家族憲章中同步明文。
  6. 變更門檻 3/4:是否合理?律師確認。
  7. 與表決權信託之選擇:本契約採「拘束契約」(股東間契約);亦可改採「表決權信託」(信託法)將表決權交予受託人統一行使。律師評估何者更符家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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