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李家控股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書(草案
v0.1)
使用情境:李家控股閉鎖性公司全體股東於設立時簽署,使家族成員間之表決權集中行使,避免家族意見分歧導致李記食品控制權失守。
本範本依據:公司法第 175-1
條(閉鎖性公司表決權拘束契約)、信託法(表決權信託)
李家控股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書
立約人:李家控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全體股東:
- 李坤生(持 B 類特別股+黃金股)
- 王淑芬(持 B 類特別股+黃金股)
- 李強(持 A 類普通股)
- 李華(持 A 類普通股)
- 李勝(持 A 類普通股)
- 李玫(持 A 類普通股)
茲就李家控股及李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記」)股東會、董事會之表決權行使事宜,依公司法第
175-1 條規定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條(契約目的)
- 本契約之目的:
- 維持李家對李記食品集團之實質控制權
- 避免家族成員意見分歧導致表決權分散
- 配合「李家家族憲章」第 19 條之家族治理機制
- 確保家族議事會決議之執行力
- 本契約效力對李家控股之全體股東及其繼承人有拘束力。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契約適用之表決權包括:
- 李家控股股東會之表決權
- 李家控股對李記食品所行使之表決權(含李記股東會、董事會)
- 其他家族成員以個人名義持有之李記股權之表決權(過渡期)
- 家族成員擔任李記董事/監察人時之表決權
第三條(表決權集中行使)
3.1 李家控股股東會
- 李家控股股東會之表決,全體股東應依下列順序集中行使:
- 重大事項(依公司章程第 17
條):依家族議事會決議行使
- 一般事項:依董事會決議行使
- 家族議事會之決議方式:
- 重大事項:成員 2/3 多數決(含核心家族成員 +
外部諮詢委員)
- 一般事項:過半數決
- 家族議事會決議後,全體股東應於 7
日內依決議行使表決權。
3.2
李家控股對李記食品行使表決權
- 李家控股於李記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指示,由李家控股董事會過半數決議。
- 重大事項(包含但不限於:李記合併、解散、出售 5%
以上股權、修改章程):
- 須先經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議
- 並經李家控股股東會 2/3 多數決議
- 且經黃金股持有人未行使否決權
3.3
個人持有李記股權之表決權(過渡期)
於 2027
年股份轉換前,家族成員以個人名義持有之李記股權,仍應依本契約行使表決權:
- 家族成員須事先報備個人計畫之投票方向
- 家族議事會得協調統一立場
- 違反一致性投票之家族成員,應就其違反事實向家族議事會說明
第四條(董事監察人之投票一致性)
- 家族成員擔任李家控股或李記食品董事/監察人時,其董事會表決權之行使應依:
- 家族議事會關於經營策略之決議
- 公司治理及董事忠實義務(不得違反公司利益)
- 若董事會議題與家族議事會決議有衝突,家族成員董事應先請求家族議事會緊急會議重新決議。
第五條(黃金股之否決權)
- 黃金股持有人(李董及王夫人各 1
股)對下列事項保留否決權(依公司章程第 11 條):
- 李家控股或李記食品之合併、分割、解散
- 出售李記食品 5% 以上股權
- 修改李家控股章程之核心條款
- 變更家族議事會之組成原則
- 黃金股持有人行使否決權時,全體股東應遵守該否決決議。
第六條(違約責任)
- 違反本契約之表決行為,於李家控股股東會中對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法第
175-1 條第 2 項)。
- 違反本契約之家族成員,應賠償其他股東因該違反所受之損害。
- 違約金:每次違約新台幣 1,000
萬元,作為損害賠償(律師審定後可調整)。
- 重大違約者,家族議事會得依「李家家族憲章」第 11
條規定,強制買回該股東之股權。
第七條(繼承之效力)
- 本契約之效力及於股東之繼承人。
- 股東死亡時,繼承人取得該股權,自動承受本契約之全部義務。
- 繼承人如欲解除本契約義務(罕見情形),須:
- 經其他股東全體書面同意
- 並依公司章程第 12 條辦理股權處分
第八條(外部諮詢委員之中立角色)
- 「李家家族憲章」第 8
條設置之外部諮詢委員(律師、會計師),對本契約之爭議扮演中立調解角色。
- 家族議事會涉及表決權拘束爭議時,諮詢委員之意見具重要參考價值(無投票權)。
第九條(爭議處理)
-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依「李家家族憲章」第 19 條規定處理:
- 第一階段:當事人協商(30 日)
- 第二階段:家族議事會調解(60 日)
- 第三階段:仲裁(90 日)
- 第四階段:訴訟(最後手段)
- 訴訟管轄: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之變更)
- 本契約之變更須經全體股東 3/4 多數書面同意。
- 涉及黃金股否決權範圍之變更,須經黃金股持有人同意。
- 變更後之契約應重新簽署,並登錄於李家控股股東名簿。
第十一條(契約期間)
- 本契約自李家控股設立登記完成日起生效。
- 契約期間永久有效,直至:
第十二條(契約之保管)
本契約一式七份,由下列各方各執一份:
- 李家控股公司(信託保管)
- 李坤生
- 王淑芬
- 李強
- 李華
- 李勝
- 李玫
簽署頁
全體股東簽名:
李坤生(B 類特別股+黃金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淑芬(B 類特別股+黃金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強(A 類普通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華(A 類普通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勝(A 類普通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玫(A 類普通股)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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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外部諮詢委員):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會計師: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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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於李家控股股東名簿: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印鑑:________________
律師審定要點
- 公司法第 175-1
條適用:閉鎖性公司之表決權拘束契約對公司有效(突破一般公司之限制)。本契約為標準格式。
- 與閉鎖控股公司章程之關係:本契約應登錄於股東名簿並送交公司備查。違反契約之表決對公司不生效力。
- 黃金股否決權範圍:律師確認章程訂定之否決事項是否合理,避免過廣致違反公平原則。
- 違約金 1,000 萬:須注意民法第 252
條(違約金過高得酌減),律師評估合理金額。
- 繼承之效力:本契約對繼承人之拘束力,須在閉鎖控股公司章程及家族憲章中同步明文。
- 變更門檻 3/4:是否合理?律師確認。
- 與表決權信託之選擇:本契約採「拘束契約」(股東間契約);亦可改採「表決權信託」(信託法)將表決權交予受託人統一行使。律師評估何者更符家族需求。
對應檔案
- 閉鎖控股章程 → [[法律附件/閉鎖控股公司章程草案]]
- 家族憲章 → [[章節大綱/家族憲章草案]]
- 配偶承諾書 → [[法律附件/配偶承諾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