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家族憲章草案|李記食品家族財務策劃

李家家族憲章(草案 v0.1)

使用說明:本草案為提案書第 4.4 章之延伸案文。提案書本體(2 頁)僅放「核心 5 條 + 議事會章程」摘要;完整草案以附錄/可索取補充文件形式提供,作為「我們有能力寫到具體條文級別」的差異化證據。

序言

「家業之創建始於先父白手起家,本於誠信、勤奮與家族團結之精神,歷經兩代發展為國內醬料食品業之領頭羊。為使李記食品集團永續經營、家族世代和諧、財富能服務子孫並回饋社會,凡我李氏家族成員共同訂立本憲章,以為家族治理與企業所有權之最高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宗旨)

本憲章之宗旨為: 1. 維持李家對李記食品集團之實質控制權,避免外人介入。 2. 確保家族成員間之和諧與凝聚,以制度化機制處理意見分歧。 3. 規範家族成員與企業之關係,避免家事與公事混淆。 4. 建立世代傳承機制,培育第三代以維家業永續。 5. 履行家族對社會之責任,以紀念雙親名義從事公益。

第二條(家族成員之定義)

本憲章所稱「家族成員」包括: 1. 核心家族成員:李坤生、王淑芬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含李強、李華、李勝、李玫及其子女、孫子女)。 2. 配偶成員:核心家族成員之合法配偶(須簽署本憲章配偶承諾書方為適用)。 3. 領養關係依民法規定處理。

第三條(家族價值觀)

家族成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價值: 1. 誠信:對企業、家族與社會皆以誠信為本。 2. 勤奮:不因家業豐厚而怠惰,每位成員應有獨立謀生能力。 3. 和諧:以對話化解分歧,以制度仲裁衝突,避免訴諸法院。 4. 回饋: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公益為家族長久使命。

第四條(本憲章之效力)

  1. 本憲章對所有家族成員具有道德與契約上之約束力。
  2. 配偶成員應於婚前簽署配偶承諾書,承諾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遵守本憲章。
  3. 本憲章與相關信託契約、閉鎖控股公司章程、表決權拘束契約具有同等效力,相互補充。

第二章 家族治理組織

第五條(家族議事會)

  1. 組成:核心家族成員(年滿 25 歲)+ 1 名外部諮詢委員(律師或會計師擔任)。
  2. 職權
  3. 召開
  4. 決議門檻
  5. 第三代列席:核心家族成員年滿 18 歲未滿 25 歲者得列席學習,無投票權。

第六條(重大事項定義)

下列事項屬「重大事項」,須經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議: 1. 李記食品集團或家族控股公司之出售、合併、解散 2. 家族控股公司章程修訂 3. 家族成員處分李記食品股權予外人之同意 4. 新成員入家族企業任職之同意 5. 家族公益信託重大決議(資金運用、受託人變更) 6. 本憲章之修訂 7. 其他經議事會 1/2 以上成員認定為重大者

第七條(執行委員會)

  1. 組成:3-5 人,含李董/夫人、外聘專業 CEO(過渡期)、家族任職核心成員代表
  2. 職權:李記食品集團日常經營決策
  3. 與議事會關係:執行委員會就重大事項應提報議事會,依其決議辦理

第八條(家族監察人 / 外部諮詢)

  1. 家族議事會應聘請 1-2 名外部諮詢委員(建議:1 名律師 + 1 名會計師)
  2. 諮詢委員不具投票權,但於議事會調解、衝突仲裁等扮演中立角色
  3. 諮詢委員任期 3 年,得連任

第三章 家族企業所有權

第九條(股權持有架構)

  1. 家族成員所持有之李記食品股權,應全數轉入「李家控股閉鎖公司」(依公司法第 356-3 條成立)
  2. 家族成員個人不得直接持有李記食品股權(規劃完成後)
  3. 控股公司之股權結構:

第十條(股權處分限制)

  1. 家族成員間優先承買權:家族成員欲處分其控股公司股權,應先以同等條件通知其他家族成員,給予 60 日承買期。
  2. 對外處分需議事會同意:未經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家族成員不得將控股公司股權處分予非家族成員。
  3. 違反處分之效力:違反前項規定之處分行為,控股公司有權否認其效力。
  4. 強制買回:家族成員若有第十一條規定之退出情形,控股公司應依公允估值買回其股權。

第十一條(強制退出情形)

家族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控股公司得提議於議事會決議後強制買回其股權: 1. 受重大刑事判決確定(非過失犯罪) 2. 嚴重違反本憲章之核心價值(誠信、和諧) 3. 經議事會認定其行為嚴重損害家族利益 4. 自願退出家族企業(具書面意思表示)


第四章 家族成員與企業之關係

第十二條(家族成員任職資格)

家族成員任職於李記食品集團或子公司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學歷:大學以上,相關研究所學歷者優先 2. 外部歷練:於李記企業以外之機構工作 5 年以上,並具實質績效 3. 健康評估:年度健檢結果良好 4. 議事會審查:經家族議事會評議通過 5. 試煉期:任職前 2 年為試煉期,由執行委員會年度評估

第十三條(薪酬政策)

  1. 家族成員之薪酬應比照業界 60-90 百分位,不得有特殊優惠。
  2. 年度績效獎金依績效評估辦法計算,由薪酬委員會審議。
  3. 任職家族成員之配偶,不得任職於李記企業擔任管理職(避免裙帶關係)。

第十四條(迴避條款)

家族成員於下列情形應利益迴避: 1. 議事會討論其本人或其配偶之任職、薪酬、紅利事項 2. 評議其本人或其子女之繼任資格 3. 涉及與李記企業之關聯交易

第十五條(離職與保密義務)

  1. 家族成員自李記企業離職後 3 年內,不得從事競業業務(食品醬料相關)。
  2. 家族成員終身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李記企業之商業秘密、配方、客戶名單。

第五章 利益分配與家族基金

第十六條(紅利分配)

  1. 控股公司持有李記食品所獲之股利,扣除控股公司營運費用後:
  2. 議事會得依年度狀況調整提撥比例,但提撥率不得低於 20%。

第十七條(家族公益信託)

  1. 為紀念李董之父母(先父李○○先生、先母○○○女士),設立「李○○○○○女士紀念公益信託」,初始基金為新台幣 1 億元(5,000 萬現金 + 5,000 萬李記食品股票)。
  2. 公益用途:
  3. 家族成員(特別是李玫、李勝)得任諮詢委員,但不掛任執行職(避免被認定為私募)。
  4. 信託監察人由外部專業人士擔任,每年提報年度公益報告。

第十八條(家族教育基金)

  1. 設立家族教育基金,提供下列補助:
  2. 申請程序:書面申請 → 議事會核定 → 撥款
  3. 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新台幣 200 萬元

第六章 衝突處理

第十九條(衝突處理三階段)

家族成員間或家族成員與企業間之爭議,應依下列順序處理: 1. 第一階段:協商 - 當事人直接協商 - 期間:發生爭議後 30 日內 2. 第二階段:家族議事會調解 - 由議事會召開臨時會議 - 諮詢委員擔任主席 - 期間:自第一階段結束後 60 日內 3. 第三階段:仲裁 - 委由 3 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雙方各推 1 名 + 推共同主席 1 名) - 仲裁人資格:執業 15 年以上之律師或會計師 - 期間:自第二階段結束後 90 日內 - 仲裁判斷對雙方有拘束力 4. 訴訟為最後手段 - 僅於前三階段無法解決時得提起訴訟 - 提起訴訟之家族成員,應於議事會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仲裁機構與費用)

  1. 建議委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或雙方同意之機構進行仲裁。
  2. 仲裁費用由家族議事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二十一條(保密原則)

  1. 家族議事會、執行委員會之所有討論內容、決議紀錄,家族成員應保密
  2. 衝突處理過程之相關文件,僅供當事人、諮詢委員及仲裁人查閱。

第七章 婚姻、繼承與婚前財產

第二十二條(婚前協議)

  1. 家族成員結婚前,應與配偶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約定:
  2. 配偶應簽署配偶承諾書,承諾不主張對家族企業相關財產之權利(離婚或繼承時)。
  3. 未簽署配偶承諾書之配偶成員,不得列席家族議事會。

第二十三條(夫妻財產制)

  1. 鼓勵家族成員與配偶採分別財產制(民法第 1004-1010 條)。
  2. 由家族出資購置之婚姻住宅,建議以信託借名登記處理,避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四條(繼承規劃)

  1. 家族成員應預立遺囑(公證或代筆遺囑為宜,民法第 1189 條)。
  2. 遺囑內容應符合本憲章精神,特別是:
  3. 家族成員去世時,繼承人應於 6 個月內向議事會報備繼承事宜。

第八章 第三代培育

第二十五條(培育原則)

  1. 第三代教育以「獨立、自主、品格、能力」為核心。
  2. 不強迫第三代接班,但應提供完整接班選項。
  3. 第三代年滿 18 歲得列席家族議事會學習,年滿 25 歲符合條件者得正式入會。

第二十六條(培育路徑)

  1. 學業階段:教育基金支持其完成學業
  2. 見習階段:大學畢業後鼓勵於李記企業實習 1 年(可選)
  3. 外部歷練:於外部企業工作 5 年(同第十二條)
  4. 入家族企業:經議事會審查通過後得任職

第九章 修訂、終止與附則

第二十七條(憲章修訂)

  1. 本憲章之修訂應符合下列程序:
  2. 修訂後之憲章自議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憲章保管)

  1. 本憲章一式三份,分別保管於:
  2. 家族成員得隨時查閱,但不得擅自修改或對外揭露。

第二十九條(憲章生效)

  1. 本憲章經全體核心家族成員(李坤生、王淑芬、李強、李華、李勝、李玫)簽署後生效。
  2. 配偶成員應於本憲章生效後 6 個月內簽署配偶承諾書。

第三十條(解釋與爭議)

本憲章之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憲章未盡事宜,由家族議事會依憲章精神解釋之。


簽署頁

李坤生(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淑芬(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強(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陳雅婷(配偶承諾書)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華(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欣怡(配偶承諾書)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勝(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玫(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玫未婚夫](配偶承諾書)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修訂紀錄

版本 日期 修訂者 重點
v0.1 2026-05-07 規劃團隊草擬 初稿
v0.2 (待) 律師審定 法律用語修正
v1.0 (待) 議事會通過 正式生效

提案書呈現方式(給設計師)

第 4.4 章「家族憲章核心 5 條」(提案書 1 頁)只呈現摘要:

標題 一句話精髓
1 任職資格 學碩士+外部 5 年+議事會審查+ 2 年試煉
2 股權處分限制 家族間優先承買,對外處分需 2/3 同意
3 薪酬政策 業界 60-90 百分位,配偶不擔任管理職
4 紅利分配公式 70% 股利 + 20% 公益 + 10% 教育基金
5 衝突解決 協商→議事會→仲裁→訴訟(4 階段)

第 4.4 章「家族議事會章程」(提案書 1 頁)只呈現摘要:

完整草案(30 條)以「附錄/可索取」方式提及,並在提案書中加註

「本團隊已起草完整家族憲章草案 30 條,含家族治理組織、所有權架構、人員任職、利益分配、衝突處理、婚姻繼承、第三代培育、憲章修訂等 9 章,歡迎主辦單位或評審委員索閱以驗證本團隊之專業深度。」

這是冠軍範本沒做到的差異化:他們只列「四大特色標題」,我們有具體 30 條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