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李家家族憲章(草案 v0.1)
使用說明:本草案為提案書第 4.4
章之延伸案文。提案書本體(2 頁)僅放「核心 5 條 +
議事會章程」摘要;完整草案以附錄/可索取補充文件形式提供,作為「我們有能力寫到具體條文級別」的差異化證據。
序言
「家業之創建始於先父白手起家,本於誠信、勤奮與家族團結之精神,歷經兩代發展為國內醬料食品業之領頭羊。為使李記食品集團永續經營、家族世代和諧、財富能服務子孫並回饋社會,凡我李氏家族成員共同訂立本憲章,以為家族治理與企業所有權之最高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宗旨)
本憲章之宗旨為: 1.
維持李家對李記食品集團之實質控制權,避免外人介入。 2.
確保家族成員間之和諧與凝聚,以制度化機制處理意見分歧。
3. 規範家族成員與企業之關係,避免家事與公事混淆。 4.
建立世代傳承機制,培育第三代以維家業永續。 5.
履行家族對社會之責任,以紀念雙親名義從事公益。
第二條(家族成員之定義)
本憲章所稱「家族成員」包括: 1.
核心家族成員:李坤生、王淑芬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含李強、李華、李勝、李玫及其子女、孫子女)。
2.
配偶成員:核心家族成員之合法配偶(須簽署本憲章配偶承諾書方為適用)。
3. 領養關係依民法規定處理。
第三條(家族價值觀)
家族成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價值: 1.
誠信:對企業、家族與社會皆以誠信為本。 2.
勤奮:不因家業豐厚而怠惰,每位成員應有獨立謀生能力。 3.
和諧:以對話化解分歧,以制度仲裁衝突,避免訴諸法院。 4.
回饋: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公益為家族長久使命。
第四條(本憲章之效力)
- 本憲章對所有家族成員具有道德與契約上之約束力。
- 配偶成員應於婚前簽署配偶承諾書,承諾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遵守本憲章。
- 本憲章與相關信託契約、閉鎖控股公司章程、表決權拘束契約具有同等效力,相互補充。
第二章 家族治理組織
第五條(家族議事會)
- 組成:核心家族成員(年滿 25 歲)+ 1
名外部諮詢委員(律師或會計師擔任)。
- 職權:
- 重大事項決議(依第六條)
- 家族控股閉鎖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名
- 家族成員任職企業之資格審查
- 家族紛爭之初步調解
- 本憲章之修訂提案
- 召開:
- 正式會議:每年至少 1 次(建議每年農曆春節後一個月內)
- 列車會議:每季 1 次線上會議
- 臨時會議:經 1/3 成員提案得召集
- 決議門檻:
- 重大事項(第六條):總成員 2/3 多數決
- 一般事項:過半數決
- 第三代列席:核心家族成員年滿 18 歲未滿 25
歲者得列席學習,無投票權。
第六條(重大事項定義)
下列事項屬「重大事項」,須經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議: 1.
李記食品集團或家族控股公司之出售、合併、解散 2.
家族控股公司章程修訂 3.
家族成員處分李記食品股權予外人之同意 4.
新成員入家族企業任職之同意 5.
家族公益信託重大決議(資金運用、受託人變更) 6.
本憲章之修訂 7. 其他經議事會 1/2
以上成員認定為重大者
第七條(執行委員會)
- 組成:3-5 人,含李董/夫人、外聘專業
CEO(過渡期)、家族任職核心成員代表
- 職權:李記食品集團日常經營決策
- 與議事會關係:執行委員會就重大事項應提報議事會,依其決議辦理
第八條(家族監察人 / 外部諮詢)
- 家族議事會應聘請 1-2 名外部諮詢委員(建議:1 名律師 + 1
名會計師)
- 諮詢委員不具投票權,但於議事會調解、衝突仲裁等扮演中立角色
- 諮詢委員任期 3 年,得連任
第三章 家族企業所有權
第九條(股權持有架構)
- 家族成員所持有之李記食品股權,應全數轉入「李家控股閉鎖公司」(依公司法第
356-3 條成立)
- 家族成員個人不得直接持有李記食品股權(規劃完成後)
- 控股公司之股權結構:
- A 類普通股:家族成員按原家族 20.7%
比例分配(享分紅,1 票/股)
- B 類特別股:李董與夫人持有(5
票/股,控制投票權至傳承完成)
- 黃金股:李董夫婦各持 1 股,對重大事項有否決權
第十條(股權處分限制)
- 家族成員間優先承買權:家族成員欲處分其控股公司股權,應先以同等條件通知其他家族成員,給予
60 日承買期。
- 對外處分需議事會同意:未經家族議事會 2/3
多數決,家族成員不得將控股公司股權處分予非家族成員。
- 違反處分之效力:違反前項規定之處分行為,控股公司有權否認其效力。
- 強制買回:家族成員若有第十一條規定之退出情形,控股公司應依公允估值買回其股權。
第十一條(強制退出情形)
家族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控股公司得提議於議事會決議後強制買回其股權:
1. 受重大刑事判決確定(非過失犯罪) 2.
嚴重違反本憲章之核心價值(誠信、和諧) 3.
經議事會認定其行為嚴重損害家族利益 4.
自願退出家族企業(具書面意思表示)
第四章 家族成員與企業之關係
第十二條(家族成員任職資格)
家族成員任職於李記食品集團或子公司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學歷:大學以上,相關研究所學歷者優先 2.
外部歷練:於李記企業以外之機構工作 5
年以上,並具實質績效 3.
健康評估:年度健檢結果良好 4.
議事會審查:經家族議事會評議通過 5.
試煉期:任職前 2 年為試煉期,由執行委員會年度評估
第十三條(薪酬政策)
- 家族成員之薪酬應比照業界 60-90
百分位,不得有特殊優惠。
- 年度績效獎金依績效評估辦法計算,由薪酬委員會審議。
- 任職家族成員之配偶,不得任職於李記企業擔任管理職(避免裙帶關係)。
第十四條(迴避條款)
家族成員於下列情形應利益迴避: 1.
議事會討論其本人或其配偶之任職、薪酬、紅利事項 2.
評議其本人或其子女之繼任資格 3. 涉及與李記企業之關聯交易
第十五條(離職與保密義務)
- 家族成員自李記企業離職後 3
年內,不得從事競業業務(食品醬料相關)。
- 家族成員終身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李記企業之商業秘密、配方、客戶名單。
第五章 利益分配與家族基金
第十六條(紅利分配)
- 控股公司持有李記食品所獲之股利,扣除控股公司營運費用後:
- 70% 作為股利分配(按 A
類普通股比例分予家族成員)
- 20% 提撥家族公益信託
- 10% 提撥家族教育基金
- 議事會得依年度狀況調整提撥比例,但提撥率不得低於 20%。
第十七條(家族公益信託)
- 為紀念李董之父母(先父李○○先生、先母○○○女士),設立「李○○○○○女士紀念公益信託」,初始基金為新台幣
1 億元(5,000 萬現金 + 5,000 萬李記食品股票)。
- 公益用途:
- 餐飲業實習補助
- 食品技術研發獎助
- 弱勢家庭年節送暖
- 家族成員(特別是李玫、李勝)得任諮詢委員,但不掛任執行職(避免被認定為私募)。
- 信託監察人由外部專業人士擔任,每年提報年度公益報告。
第十八條(家族教育基金)
- 設立家族教育基金,提供下列補助:
- 第三代教育:李承恩、李語涵及未來家族子女之大學至研究所學費(國內外皆可)
- 家族成員進修:在職進修、專業認證考試補助
- 海外見習:家族成員短期海外實習補助
- 申請程序:書面申請 → 議事會核定 → 撥款
- 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新台幣 200 萬元
第六章 衝突處理
第十九條(衝突處理三階段)
家族成員間或家族成員與企業間之爭議,應依下列順序處理: 1.
第一階段:協商 - 當事人直接協商 - 期間:發生爭議後 30
日內 2. 第二階段:家族議事會調解 - 由議事會召開臨時會議
- 諮詢委員擔任主席 - 期間:自第一階段結束後 60 日內 3.
第三階段:仲裁 - 委由 3 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雙方各推 1
名 + 推共同主席 1 名) - 仲裁人資格:執業 15 年以上之律師或會計師 -
期間:自第二階段結束後 90 日內 - 仲裁判斷對雙方有拘束力 4.
訴訟為最後手段 - 僅於前三階段無法解決時得提起訴訟 -
提起訴訟之家族成員,應於議事會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仲裁機構與費用)
- 建議委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或雙方同意之機構進行仲裁。
- 仲裁費用由家族議事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二十一條(保密原則)
- 家族議事會、執行委員會之所有討論內容、決議紀錄,家族成員應保密。
- 衝突處理過程之相關文件,僅供當事人、諮詢委員及仲裁人查閱。
第七章 婚姻、繼承與婚前財產
第二十二條(婚前協議)
- 家族成員結婚前,應與配偶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約定:
- 婚前財產之範圍與獨立性
- 婚後財產之取得歸屬
- 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 配偶應簽署配偶承諾書,承諾不主張對家族企業相關財產之權利(離婚或繼承時)。
- 未簽署配偶承諾書之配偶成員,不得列席家族議事會。
第二十三條(夫妻財產制)
- 鼓勵家族成員與配偶採分別財產制(民法第 1004-1010
條)。
- 由家族出資購置之婚姻住宅,建議以信託或借名登記處理,避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四條(繼承規劃)
- 家族成員應預立遺囑(公證或代筆遺囑為宜,民法第 1189
條)。
- 遺囑內容應符合本憲章精神,特別是:
- 控股公司股權傳承予直系卑親屬(未成年者得設信託)
- 重要家族文件(公司印鑑、契約原本)之保管交接
- 家族成員去世時,繼承人應於 6 個月內向議事會報備繼承事宜。
第八章 第三代培育
第二十五條(培育原則)
- 第三代教育以「獨立、自主、品格、能力」為核心。
- 不強迫第三代接班,但應提供完整接班選項。
- 第三代年滿 18 歲得列席家族議事會學習,年滿 25
歲符合條件者得正式入會。
第二十六條(培育路徑)
- 學業階段:教育基金支持其完成學業
- 見習階段:大學畢業後鼓勵於李記企業實習 1
年(可選)
- 外部歷練:於外部企業工作 5 年(同第十二條)
- 入家族企業:經議事會審查通過後得任職
第九章 修訂、終止與附則
第二十七條(憲章修訂)
- 本憲章之修訂應符合下列程序:
- 提案:核心家族成員 1/3 以上連署或議事會諮詢委員提議
- 審議:議事會 2 次會議審議(間隔不得少於 60 日)
- 決議:總成員 2/3 多數決議通過
- 修訂後之憲章自議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憲章保管)
- 本憲章一式三份,分別保管於:
- 信託公司(委託保管)
- 律師事務所(簽證保管)
- 家族議事會主席(流動保管)
- 家族成員得隨時查閱,但不得擅自修改或對外揭露。
第二十九條(憲章生效)
- 本憲章經全體核心家族成員(李坤生、王淑芬、李強、李華、李勝、李玫)簽署後生效。
- 配偶成員應於本憲章生效後 6 個月內簽署配偶承諾書。
第三十條(解釋與爭議)
本憲章之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憲章未盡事宜,由家族議事會依憲章精神解釋之。
簽署頁
李坤生(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淑芬(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強(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陳雅婷(配偶承諾書)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華(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欣怡(配偶承諾書)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勝(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玫(簽名)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李玫未婚夫](配偶承諾書)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修訂紀錄
| 版本 |
日期 |
修訂者 |
重點 |
| v0.1 |
2026-05-07 |
規劃團隊草擬 |
初稿 |
| v0.2 |
(待) |
律師審定 |
法律用語修正 |
| v1.0 |
(待) |
議事會通過 |
正式生效 |
提案書呈現方式(給設計師)
第 4.4
章「家族憲章核心 5 條」(提案書 1 頁)只呈現摘要:
| 條 |
標題 |
一句話精髓 |
| 1 |
任職資格 |
學碩士+外部 5 年+議事會審查+ 2 年試煉 |
| 2 |
股權處分限制 |
家族間優先承買,對外處分需 2/3 同意 |
| 3 |
薪酬政策 |
業界 60-90 百分位,配偶不擔任管理職 |
| 4 |
紅利分配公式 |
70% 股利 + 20% 公益 + 10% 教育基金 |
| 5 |
衝突解決 |
協商→議事會→仲裁→訴訟(4 階段) |
第 4.4
章「家族議事會章程」(提案書 1 頁)只呈現摘要:
- 組成、職權、召開頻率、決議門檻 4 個方塊
- 視覺:議事會組織圖(誰參加、座位、列席)
完整草案(30
條)以「附錄/可索取」方式提及,並在提案書中加註:
「本團隊已起草完整家族憲章草案 30
條,含家族治理組織、所有權架構、人員任職、利益分配、衝突處理、婚姻繼承、第三代培育、憲章修訂等
9 章,歡迎主辦單位或評審委員索閱以驗證本團隊之專業深度。」
→
這是冠軍範本沒做到的差異化:他們只列「四大特色標題」,我們有具體
30 條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