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公益信託契約範本|李記食品家族財務策劃

「李父母先生先夫人紀念公益信託」契約書(草案 v0.1)

使用情境:李董將 1 億資金(5,000 萬現金 + 5,000 萬李記食品股票)信託予合作信託公司,紀念雙親、回饋社會本範本依據:信託法第 69-85 條(公益信託專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免稅標準


公益信託契約

立約人:

茲為紀念李○○先生(先父)及○○○女士(先母)之精神,設立「李父母先生先夫人紀念公益信託」,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信託名稱及宗旨)

  1. 信託名稱:李父母先生先夫人紀念公益信託(以下簡稱「本信託」)
  2. 宗旨:紀念李董之先父李○○先生(餐飲業創業精神)及先母○○○女士(持家賢淑慈善為懷),承先父母「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從事食品業教育、研發、弱勢扶助等公益事業。

第二條(信託目的)

本信託致力於下列公益事業:

  1. 餐飲業實習補助:補助食品/餐飲相關科系學生實習機會
  2. 食品技術研發獎助:獎助食品科技、食品安全相關論文研究
  3. 弱勢家庭年節送暖:提供李記產品予低收入戶、獨居老人
  4. 食品安全教育推廣:贊助食品安全公開講座、教材製作
  5. 其他符合本信託宗旨之公益事業

第三條(信託成立)

  1. 本信託自主管機關(內政部 / 衛福部)核准設立之日起成立。
  2. 受託人應於核准後 60 日內,辦理信託登記並開立信託專戶。

第二章 信託財產

第四條(信託財產組成)

委託人將下列財產交付受託人,作為本信託之信託財產:

財產類別 內容 估值
現金 新台幣 5,000 萬元 5,000 萬
李記食品股份 李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416 萬股(每股 120 元計) 5,000 萬市值
合計 1 億元

第五條(信託財產之管理)

  1. 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信託財產。
  2. 信託財產之孳息(含現金存款利息、股票配息)為公益用途之資金來源
  3. 信託財產之本金原則上應予保全,僅於必要時得動用(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4. 信託財產不得作為擔保品或從事投機性投資。

第六條(信託財產之投資範圍)

  1. 受託人得於下列範圍內運用信託財產:
  2. 禁止項目:高槓桿衍生性商品、未上市股票(除李記食品外)、加密貨幣、不動產直接投資。

第三章 信託架構

第七條(受託人之職權)

  1. 受託人為合作信託公司,依本契約管理信託財產。
  2. 受託人之職權:

第八條(諮詢委員會)

  1. 本信託設置「諮詢委員會」,由 5 名委員組成:
  2. 諮詢委員會之職權:
  3. 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 注意:李董本人不掛任執行職,避免被認定為私募慈善基金會。家族成員(李玫、李勝)擔任諮詢委員,但決策權在受託人+信託監察人。

第九條(信託監察人)

  1. 信託監察人由外部專業人士擔任(如:執業律師、會計師、退休法官)。
  2. 信託監察人之職權:
  3. 信託監察人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公益支出

第十條(公益支出之原則)

  1. 本信託每年公益支出應達到信託財產孳息之 70% 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免稅標準第 3 條)。
  2. 公益支出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委託人、受託人、諮詢委員、家族成員之個人利益
  3. 公益支出之每筆金額:

第十一條(年度公益預算)

  1. 受託人於每年度末,編列次年度公益預算,提報諮詢委員會審議。
  2. 年度公益預算包含下列項目:

第十二條(受贈對象之選定)

  1. 受贈對象(學校、社福團體、研究單位等)由諮詢委員會審核。
  2. 受贈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十三條(公益支出公開揭露)

  1. 受託人每年公開揭露
  2. 揭露方式:信託公司網站專頁 + 委託人/家族議事會書面報告。

第五章 稅務優惠

第十四條(委託人之稅務利益)

  1. 贈與稅:本信託成立時委託人之捐贈,免徵贈與稅(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3 款)。
  2. 所得稅:委託人於信託成立時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個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無上限(所得稅法第 17 條)。
  3. 遺產稅:委託人未來身後若再追加信託財產,該追加部分免徵遺產稅(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3 款)。

第十五條(信託本身之稅務地位)

  1. 本信託符合公益信託之法律地位(信託法第 69 條)。
  2. 信託期間之孳息(利息、股利、租金等)免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
  3. 信託公益支出不視為所得

第十六條(家族控制權之保留)

  1. 信託財產中之李記食品股份,其表決權由受託人依家族議事會建議統一行使(不喪失家族對李記之實質控制權)。
  2. 信託期間,李記食品股份之配息作為公益支出來源,本金股權保留於信託內

第六章 信託期間及終止

第十七條(信託期間)

  1. 本信託原則上永續經營,無固定信託期間。
  2. 本信託之終止,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之處理)

  1. 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 79 條處理:
  2. 移轉對象由諮詢委員會 3/4 多數決議,並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第七章 雜則

第十九條(受託人之變更)

  1. 受託人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反信託契約,諮詢委員會 2/3 多數得提議更換受託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2.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應依清冊移交新受託人。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1.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先由諮詢委員會 + 信託監察人協商。
  2. 協商不成時,依仲裁法處理。
  3. 訴訟管轄: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1. 本契約之重大條款變更,須經:
  2. 公益用途之變更,應符合本信託原宗旨之精神。

第二十二條(準據法)

本契約之解釋及效力,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三條(契約之保管)

本契約一式六份,由下列各方各執一份:

  1. 委託人(李坤生)
  2. 受託人(信託公司)
  3. 信託監察人
  4. 主管機關(核准備查)
  5. 公證人事務所(建議公證)
  6. 律師事務所(保管)

簽署頁

委託人:李坤生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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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______________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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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資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會計師等)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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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第 ________ 號函
核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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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審定要點

  1. 主管機關核准:公益信託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依公益用途決定,本案可能為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律師確認申請程序與要件。
  2. 稅務優惠資格:信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免稅標準」,律師確認章程是否符合第 2 條免稅資格
  3. 家族控制權與獨立性平衡:律師確認家族成員(李玫、李勝)僅任諮詢委員、不掛執行職之安排,能否避免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私募基金會
  4. 公益支出 70% 規定:每年至少 70% 孳息用於公益(免稅標準第 3 條)。律師確認受託管理費等行政成本之計算方式。
  5. 李記食品股份信託表決權:律師確認表決權之安排是否符合信託法證券交易法
  6. 委託人捐贈所得稅扣除:李董捐贈當年度可享列舉扣除無上限,但律師評估與其他扣除項之配合
  7. 與遺囑搭配:李董身後若繼續追加信託財產,須在遺囑中明文(參預立遺囑範本第五條)。
  8. 諮詢委員會與決策權衡:律師審視諮詢委員會權限是否過大(原則上決策權在受託人+信託監察人)。

受託人推薦清單(W2 評估)

信託公司 公益信託經驗 規模 諮詢費
合作金庫信託 ★★★★★(多檔家族公益)
台新信託 ★★★★
玉山信託 ★★★
國泰世華信託 ★★★★
中國信託信託 ★★★★(冠軍範本同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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