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聲明:本附件為「2026 台灣最佳財務策劃師選拔」競賽用範本草案,僅供評審與李家家族成員內部討論用,非正式法律文件。實際簽署前須由律師覆核並依當下事實調整。
「李父母先生先夫人紀念公益信託」契約書(草案
v0.1)
使用情境:李董將 1 億資金(5,000 萬現金 + 5,000
萬李記食品股票)信託予合作信託公司,紀念雙親、回饋社會。
本範本依據:信託法第 69-85
條(公益信託專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免稅標準
公益信託契約
立約人:
- 委託人:李坤生,民國四十六年(1957 年)___ 月 ___
日生,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
- 受託人:______________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人」)
- 信託監察人:______________(律師或會計師,外部中立)
茲為紀念李○○先生(先父)及○○○女士(先母)之精神,設立「李父母先生先夫人紀念公益信託」,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訂立本契約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信託名稱及宗旨)
- 信託名稱:李父母先生先夫人紀念公益信託(以下簡稱「本信託」)
- 宗旨:紀念李董之先父李○○先生(餐飲業創業精神)及先母○○○女士(持家賢淑慈善為懷),承先父母「取之社會、用之社會」之精神,從事食品業教育、研發、弱勢扶助等公益事業。
第二條(信託目的)
本信託致力於下列公益事業:
- 餐飲業實習補助:補助食品/餐飲相關科系學生實習機會
- 食品技術研發獎助:獎助食品科技、食品安全相關論文研究
- 弱勢家庭年節送暖:提供李記產品予低收入戶、獨居老人
- 食品安全教育推廣:贊助食品安全公開講座、教材製作
- 其他符合本信託宗旨之公益事業
第三條(信託成立)
- 本信託自主管機關(內政部 /
衛福部)核准設立之日起成立。
- 受託人應於核准後 60
日內,辦理信託登記並開立信託專戶。
第二章 信託財產
第四條(信託財產組成)
委託人將下列財產交付受託人,作為本信託之信託財產:
| 財產類別 |
內容 |
估值 |
| 現金 |
新台幣 5,000 萬元 |
5,000 萬 |
| 李記食品股份 |
李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416 萬股(每股 120 元計) |
5,000 萬市值 |
| 合計 |
|
1 億元 |
第五條(信託財產之管理)
- 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信託財產。
- 信託財產之孳息(含現金存款利息、股票配息)為公益用途之資金來源。
- 信託財產之本金原則上應予保全,僅於必要時得動用(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 信託財產不得作為擔保品或從事投機性投資。
第六條(信託財產之投資範圍)
- 受託人得於下列範圍內運用信託財產:
- 銀行定期存款
- 政府公債、公司債(投資等級以上)
- 公開上市股票(限大盤指數成分股或藍籌股)
- 共同基金(投資等級以上)
- 禁止項目:高槓桿衍生性商品、未上市股票(除李記食品外)、加密貨幣、不動產直接投資。
第三章 信託架構
第七條(受託人之職權)
- 受託人為合作信託公司,依本契約管理信託財產。
- 受託人之職權:
- 信託財產之保管、登記、運用
- 公益支出之執行
- 信託會計之處理
- 年度報告之製作
- 對外法律關係之處理
第八條(諮詢委員會)
- 本信託設置「諮詢委員會」,由 5 名委員組成:
- 李玫(家族代表,擔任召集人)
- 李勝(家族代表)
- 外部公益專家 1 人
- 食品產業學者 1 人
- 社福團體代表 1 人
- 諮詢委員會之職權:
- 公益用途優先順序之建議
- 受贈對象之審核
- 年度公益計畫之制訂
- 對受託人之執行給予建議
- 諮詢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
⚠️
注意:李董本人不掛任執行職,避免被認定為私募慈善基金會。家族成員(李玫、李勝)擔任諮詢委員,但決策權在受託人+信託監察人。
第九條(信託監察人)
- 信託監察人由外部專業人士擔任(如:執業律師、會計師、退休法官)。
- 信託監察人之職權:
- 監督受託人之執行(信託法第 75 條)
- 對重大公益支出(單筆 100 萬以上)行使同意權
- 對信託財產動用本金之同意權
- 對受託人之重大過失得提起訴訟(信託法第 36 條)
- 信託監察人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公益支出
第十條(公益支出之原則)
- 本信託每年公益支出應達到信託財產孳息之 70%
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免稅標準第 3 條)。
- 公益支出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委託人、受託人、諮詢委員、家族成員之個人利益。
- 公益支出之每筆金額:
- 單筆 100 萬以下:受託人核可後執行
- 單筆 100-500 萬:信託監察人同意後執行
- 單筆 500 萬以上:諮詢委員會 2/3 多數決議 +
信託監察人同意
第十一條(年度公益預算)
- 受託人於每年度末,編列次年度公益預算,提報諮詢委員會審議。
- 年度公益預算包含下列項目:
- 餐飲業實習補助(建議 100 萬/年)
- 食品技術研發獎助(建議 100 萬/年)
- 弱勢家庭年節送暖(建議 100 萬/年)
- 食品安全教育推廣(建議 50 萬/年)
- 受託管理費(信託公司依約定比例)
- 監察人費用、稽核費用等行政費
第十二條(受贈對象之選定)
- 受贈對象(學校、社福團體、研究單位等)由諮詢委員會審核。
- 受贈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 依法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 財務透明,提供年度報告
- 與本信託宗旨相符
第十三條(公益支出公開揭露)
- 受託人每年公開揭露:
- 信託財產規模
- 年度公益支出明細
- 受贈對象清單
- 受託管理費等行政成本
- 揭露方式:信託公司網站專頁 + 委託人/家族議事會書面報告。
第五章 稅務優惠
第十四條(委託人之稅務利益)
- 贈與稅:本信託成立時委託人之捐贈,免徵贈與稅(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所得稅:委託人於信託成立時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個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無上限(所得稅法第
17 條)。
- 遺產稅:委託人未來身後若再追加信託財產,該追加部分免徵遺產稅(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3 款)。
第十五條(信託本身之稅務地位)
- 本信託符合公益信託之法律地位(信託法第 69
條)。
- 信託期間之孳息(利息、股利、租金等)免徵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信託公益支出不視為所得。
第十六條(家族控制權之保留)
- 信託財產中之李記食品股份,其表決權由受託人依家族議事會建議統一行使(不喪失家族對李記之實質控制權)。
- 信託期間,李記食品股份之配息作為公益支出來源,本金股權保留於信託內。
第六章 信託期間及終止
第十七條(信託期間)
- 本信託原則上永續經營,無固定信託期間。
- 本信託之終止,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信託財產完全用於公益且無法繼續執行
- 法令重大變更致信託無法依原宗旨執行
- 主管機關依法令撤銷許可
- 經諮詢委員會 3/4 多數決議終止 + 信託監察人同意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之處理)
- 信託終止時,剩餘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 79 條處理:
- 移轉予性質相近之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
- 不得返還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 不得作為私人之財產
- 移轉對象由諮詢委員會 3/4
多數決議,並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第七章 雜則
第十九條(受託人之變更)
- 受託人若有重大過失或違反信託契約,諮詢委員會 2/3
多數得提議更換受託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應依清冊移交新受託人。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先由諮詢委員會 +
信託監察人協商。
- 協商不成時,依仲裁法處理。
- 訴訟管轄: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契約之變更)
- 本契約之重大條款變更,須經:
- 諮詢委員會 3/4 多數決議
- 信託監察人同意
- 主管機關核准
- 公益用途之變更,應符合本信託原宗旨之精神。
第二十二條(準據法)
本契約之解釋及效力,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三條(契約之保管)
本契約一式六份,由下列各方各執一份:
- 委託人(李坤生)
- 受託人(信託公司)
- 信託監察人
- 主管機關(核准備查)
- 公證人事務所(建議公證)
- 律師事務所(保管)
簽署頁
委託人:李坤生 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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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______________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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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蓋章)
資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會計師等)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
主管機關核准:第 ________ 號函
核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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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師審定要點
- 主管機關核准:公益信託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依公益用途決定,本案可能為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律師確認申請程序與要件。
- 稅務優惠資格:信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免稅標準」,律師確認章程是否符合第
2 條免稅資格。
- 家族控制權與獨立性平衡:律師確認家族成員(李玫、李勝)僅任諮詢委員、不掛執行職之安排,能否避免被主管機關認定為私募基金會。
- 公益支出 70% 規定:每年至少 70%
孳息用於公益(免稅標準第 3
條)。律師確認受託管理費等行政成本之計算方式。
- 李記食品股份信託表決權:律師確認表決權之安排是否符合信託法及證券交易法。
- 委託人捐贈所得稅扣除:李董捐贈當年度可享列舉扣除無上限,但律師評估與其他扣除項之配合。
- 與遺囑搭配:李董身後若繼續追加信託財產,須在遺囑中明文(參預立遺囑範本第五條)。
- 諮詢委員會與決策權衡:律師審視諮詢委員會權限是否過大(原則上決策權在受託人+信託監察人)。
受託人推薦清單(W2 評估)
| 信託公司 |
公益信託經驗 |
規模 |
諮詢費 |
| 合作金庫信託 |
★★★★★(多檔家族公益) |
大 |
中 |
| 台新信託 |
★★★★ |
大 |
中 |
| 玉山信託 |
★★★ |
中 |
低 |
| 國泰世華信託 |
★★★★ |
大 |
中 |
| 中國信託信託 |
★★★★(冠軍範本同集團) |
大 |
中 |
對應檔案
- 公益信託(第 4.13、4.14 章)→ [[章節大綱/肆-需求分析與方案]]
- 家族憲章 → [[章節大綱/家族憲章草案]]
- 預立遺囑 → [[法律附件/預立遺囑範本]]